法院來函『強制扣薪』,到底應該扣多少?

法院來函『強制扣薪』,到底應該扣多少?

大多數的公司人資(HR)可能有個經驗:收到法院要扣員工薪資的公文。對於第一次收到此公文的 HR,應該會一頭霧水,不知如何處理,上網爬文才知原來要扣 1/3 薪水給債權人。然在 2018 年 6 月 15 日起,新修正之強制執行法上路,筆者常被企業 HR 夥伴們詢問,為何收到員工的法院扣薪公文都不知道是要扣多少呢?更令人驚訝的是,2019 年 5 月強制執行法又修正了,那到底又要怎麼扣呢?


2018 年修法後,確實不像以往只扣薪資的 1/3,在舊法時代,如果你有 3 萬元的薪資,你會被扣 1 萬,而留下 2 萬,算是很易懂的計算方式。然而,卻可能有種狀況是對債權人略失公允的,例如債務人月薪 15 萬,在扣除 1/3 後,尚有 10 萬可花用,若又無共同生活之應撫養之親屬時,這對於債權人而言不甚公平。

所以為了兼顧「債務人維持生活所必需」及「債權人收取債務之利益」,修正強制執行法,其計算數額規定於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第 3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經查 2018 年修法後,各地法院有二種算法:

(1)債務人(員工)若沒跟法院申請只能扣 1/3 薪水的情形下,法院就逕行將債務人薪資直接扣除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各地金額不同)後,其餘要求第三人(公司)直接扣除還給債權人(銀行或個人債主)。例如:小明薪資 $ 32,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 1.2 倍是 $ 19,896)$ 32,000 – $ 19,896 = $ 12,104,此時公司就必須要扣 $ 12,104,只能留下基本生活費給小明生活。但在舊法時期,小明只會被扣 $ 32,000 * 1/3 = $ 10,667 元,自己留有 $ 21,333 元可使用。

(2)債務人(員工)若向法院申請只扣 1/3 薪水時,這時法院就只會扣 1/3,惟若扣了 1/3 還是低於「基本生活費」時,就只能扣到基本的生活費之額度。例如:小明薪資 $ 32,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是 $ 19,896),$ 32,000 * 1/3 = $ 10,667(需扣押的金額),所以小明會剩下 $ 32,000 – $ 10,667 = $ 21,333 元。此時是高於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 19,896),所以公司僅能扣押 $ 10,667 而已。

如若是低於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的情形,公司只能扣到符合最低生活費之狀態。例如:小花薪資 $ 28,000,住台北市(台北市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是 $ 19,896),$ 28,000 * 1/3 = $ 9,334(扣押的金額),這時小花身上能用的錢只有 $ 28,000 – $ 9,334 = $ 18,666 元,因小花被扣除後之薪資已低於台北市的基本生活費 1.2 倍的水平,這時公司只能扣 8,104 元!$ 28,000 – $ 8,104 = $ 19,896(才有到達基本生活費的 1.2 倍)。

當時台北地方法院的做法是採第一種,直接留給當事人基本生活費,剩餘的都還給債權人,但是對於生活基本必須支出開銷大的債務人來說可能不是件好事,雖然欠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但總是要留給人一線生存下去的希望!


另,如筆者最初所述,2019 年強制執行法又再次修法(於同年 5 月 31 日施行),在第 115-1 條第 2 項明定「對『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故新修法後法院應會依前述規定以扣 1/3 為上限;但也因為近二年強制執行法修法頻繁,相信法院也正在適應調整中,人資夥伴應仔細確認法院來函的內容,有疑義時務必和承辦人員聯繫確認。人在錢在;人不在,債權人半毛都收不到!建議企業的人資可以提醒債務人員工,如果生活上很有困擾,務必要向法院申請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避免陷入困境中致日子無法過下去而有輕生或逃避的念頭。


企業人資也能提供債務人員工尋求專業協助,目前有『債務清理條例』可以協助五年內未經商或月營業額未達 20 萬的個人,透過與銀行協商處理債務。另員工若是債務清理條例清理債務之債務人,亦有『法律扶助基金會』可以提供債務處理的諮詢或後續的法律程序,員工債務金額過大時(50 萬元以上 1,200 萬以下的債務),建議也能透過法律扶助基金會向法院提出『債務重整』或『債務清算』的需求。

企業人資對於勞動相關及業務上之法令,若有一定的概念及知識,才能協助員工及企業有更好的應對各種狀況及紛爭之解決方式,建議企業人資應多充實了解法令規定並隨時更新資訊。

資料來源:貝爾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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