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新版溫室氣體盤查規範解析(上)

環境部新版溫室氣體盤查規範解析(下)

● 第 2 條 第 2、3、4 款:

1. 排放係數:指將每單位原(物)料、燃料使用量、產品產量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操作量所排放之排放量。

2. 排放係數法:指利用原(物)料、燃料之使用量或產品產量等數值乘上特定之排放係數,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3. 質量平衡法:指利用製程或化學反應式中物種質量與能量之進出、產生、消耗及轉換之平衡,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4. 直接監測法:指以連續排放監(檢)測,測定出溫室氣體排氣濃度,並根據排氣濃度與流量計算排放量之方法。

第 3 條 事業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下列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

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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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 UNFCCC 已公告最晚於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改為 IPCC AR5(環境部查驗方案)

◆ 事業因供應鏈要求遵循 ISO 14064-1 新版採用 IPCC 最新 GWP 版本(目前為 AR6)(自主性方案)

▶ 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種類:此處所指為工廠登記、營業等計所涵蓋組織範圍為主。

第 4 條 事業盤查排放量應以排放係數法、質量平衡法、直接監測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法計算排放量,以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公噸 CO2e)表示,並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三位。

 排放係數法:採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溫室氣體排放係數,或國際文獻或檢測報告所得之自廠係數。

燃料燃燒排放:溫室氣體排放量(公噸CO2e)=Σi 活動數據(公噸公秉立方公尺)x低位熱值(kcal/公斤 kcal/公升 kcal/立方公尺)x單位轉換因子(4.1868X10-9)x排放係數(kg GHG/TJ)xGWPi

評熱值應使用供應商之佐證文件,並確認是否為加權平均。其中需注意高低位熱值轉換,一般實驗室檢測之熱值為毛總熱值(亦稱高位熱值),需依下列公式進行高低位熱值轉換:

⁕ 低位熱值=比例值x高位熱值

⁕ 比例值:煤類(固態類)及油類(液態類)95 %、氣態燃料類 90 %

製程排放:溫室氣體排放量(公噸 CO2e)= 活動數據(公噸,公秉,立方公尺)x排放係數(kg GHG/TJ)xGWP

質量平衡法:溫室氣體排放量(公噸 CO2e)= 活動數據x碳含量X(CO2 分子量/C 分子量)x製程轉化率或燃燒效率

⁕ 此處均假設為完全燃燒,燃燒效率=1

逸散排放源-排放係數法:CH4 排放量(kg CH4)= 年度人時(人時/年)xCH4 排放係數(kg CH4/人時)

其中,CH4 排放係數=每人每小時 BOD 產生重量xBOD 排放因子x甲烷修正係數(methane correction factor, MCF)

⁕ IPCC公布化糞池系統之甲烷修正係數為 0.5

第 5 條 執行前條燃料熱值及原(物)料與燃料碳含量應由取得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依據下列之一最新版次檢測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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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第 6 條及第 9 條 事業依第三條至前條規定辦理排放量盤查,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將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下簡稱排放量清冊)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以網路傳輸方式,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

整體溫室氣體盤查登錄及查驗作業時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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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 第 7 條  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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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氣候變遷因應法頒定及溫室氣體盤查相關規範綜合整理摘述如下:

● 管理辦法自 2024 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具有環境部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每年應於規定時限前完成前 1 年度全廠(場)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及查驗作業。

● 相關活動數據應蒐集盤查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數據,彙整並保存各項原燃(物)料活動數據表單、熱值或含碳量之檢測報告及排放係數來源等以利執行排放量計算並完成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撰寫。

● 2024 年起事業使用之燃料熱值檢測須符合相關規定,熱值可自行檢測或由供應商提供,惟均須取得 CNS 17025 或 ISO/IEC 17025 認證之實驗室或檢測機構檢測。

● 組織邊界設定應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邊界辦理排放源之排放量盤查,例如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所登載之邊界。事業設定邊界時,應清楚說明其工廠登記證編號或商工登記編號以及其管制編號,並呈現廠(場)排放源平面圖。如同一地址內有兩個不同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事業應依各自工廠登記證或商工登記邊界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作業。

● 中央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查驗機構或查驗現場進行書面或現場稽查工作,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

▲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參考來源:

一、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2024 年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人員訓練教材

二、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3

三、環境部新聞專區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e5ace9a-814a-47cb-8273-342ec0664511

四、台大風險中心/《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頒布追蹤盤點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climate-change/1851-0217-climate-change-response-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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