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重要子法介紹(華宇企管)

氣候變遷因應法重要子法介紹

因地球暖化衍生極端天候,已嚴重威脅人類的生存環境,為此,世界各國莫不致力於氣候治理有關課題,而我國亦早在西元(下同)2015 年即訂有「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亦稱溫管法);惟全球氣候變遷日益嚴峻,為響應巴黎協定及各國意向於 2050 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遂以舊的溫管法作為修法基礎,法案名稱亦結合相對積極之因應機制建立,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亦稱氣候法),這也是我國現行氣候治理主要法源。因氣候治理牽涉層面甚廣,非單一法律或少數部門即得盡其全功,仍有賴後續制定較明確、適切且易於執行的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即子法),方能順利推動淨零碳排工作,以下介紹氣候法施行細則及屬於法規命令之部分重要子法。

施行細則係一部法律最常見的子法,屬於法規命令性質,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或稱母法)授權所制定,用以補充、具體化母法屬於原則性的規定內容,通常也是為了更詳細地說明及如何執行該法律條文而制定,包含具體的操作程序、標準等;例如國家安全法、政府採購法及保險法都有施行細則,而氣候法也不例外,其施行細則(全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下稱本細則) 是依據氣候法第 62 條授權制定,除了氣候法其他專責授權的子法外,主要在補充氣候法「政府機關權責」及「氣候變遷調適」之細節性事項,透過本細則的具體及補充說明,有利於氣候法的推動與執行,全文 25 條,已於 2023 年 12 月 29 日發布日施行,重點分述如下。

(一)增列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經盤點氣候法自舊法增修之條文,將中央主管機關權責,由 13 項擴增為 22 項,除原屬中央政策指導作為外,新增包括全國性溫室氣體減量及調適之成果檢核、減量額度之審查、核准、移轉及交易、碳費徵收、基金管理、碳排放量申報、碳足跡查驗、核定、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之管理、檢測機構許可及管理等事項,均已明列於本細則中,劃歸屬中央主管機關權責。

氣候法修法後亦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大幅由 3 項增到 14 項,除原屬地方應配合執行中央政策指導作為外,新增包含應協助轄內相關教育及宣導、排放設施檢查、民間團體推展、人員訓練與講習、研究發展、城市交流及參與中央有關機關氣候變遷因應工作之推動等事項,亦可於本細則中查知、依循,期藉以強化地方政府之角色,落實在地氣候治理。

(二)明定氣候治理行動綱領、管制目標相關作為

依氣候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國家經濟、能源、環境並參酌國際現況,擬訂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本細則進一步規範其內容應包括:

(1)我國氣候變遷之未來情境;

(2)調適及減緩所遭遇之衝擊及挑戰;

(3)願景及目標;

(4)基本原則;

(5)政策內涵;

(6)後續推動等項目。

為利依據氣候法第 10 條擬訂五年一期之階段管制目標,本細則明定中央各有關機關(包含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應按權責進行溫室氣體排放趨勢推估及情境分析,並提出電力排放係數、電力需求成長、各部門溫室氣體減量情境、減量貢獻及減量成本之估算,且評估其可能衍生之影響,送中央主管機關彙整及綜合評估,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三)強化國家減量成果之定期管考及檢討改善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責任由能源、製造、運輸、住商、農業及環境等六大部門共同承擔,各部門提送之行動方案年度成果應配合提出檢討改善措施。

本細則律定時間節點,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9 月 30 日前提出編寫所屬部門年度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倘各該部門有未達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應併同提出改善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則於每年 11 月 30 日前向行政院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至於地方主管機關之減量成果,亦得透過減量執行方案年度成果報告之撰擬,在每年 9 月 30 日前送直轄市、縣(市)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後公開。

(四)納入調適目標原則及行動計畫方案項目

本細則依立法院審議氣候法附帶決議,補充氣候法調適專章之調適目的等相關方案及作為,其依循之基本原則,應包含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引用國內外最新資料;發展因地制宜的韌性調適作為;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此外,新增調適相關計畫方案亦應包含氣候變遷衝擊、情境設定及風險評估、目標、策略、國家永續發展目標、推動期程、經費、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等要素,以作為各級政府推動調適行動之執行依據。

(五)明定資訊公開落實公民參與

為落實公眾參與權利,本細則明定相關會議資訊應於一定期限前對外公開,其中第 21 條規定中央部門行動方案公聽會應於會議舉行 10 日前公布,第 22 條規定地方執行方案座談會等程序則應於舉辦前 7 日前對外公開;另規範本細則所定各級政府氣候變遷相關應公開之文件資訊,都應統一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以便於各界查詢,換言之,有關氣候治理的所有相關訊息,都可以上網得知。

(一)「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是依據氣候法第 21 條授權制定,自 2023 年 9 月 14 日發布後,已於 2024 年 1 月 1 日施行,該辦法是為便於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規範事業應進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並接受公正第三方查驗的一項重要法規,除詳細規定了盤查的範圍、方法、登錄程序及查驗流程外,更明定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事業。須於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盤查資料應經查驗者,則應於每年 10 月 31 日完成查驗作業,其目的在透過明確的規定和執行,促使事業積極參與溫室氣體減量,共同應對氣候變遷。

(二)「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是依據氣候法第 22 條授權制定,於 2023 年 10 月 5 日修正發布當日施行,該辦法明定「認證機構」、「查驗機構」及查驗人員之資格條件,以有助於廣納多元人才及機構投入查驗工作,同時亦強化對於查驗作業之要求及管理事項,確保查驗品質。所謂的「認證機構」係指依該辦法規定取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任),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機構認證業務之機關(構),例如,TAF(台灣全國認證基金會);又所謂的「查驗機構」則係指依該辦法規定申請核發許可證,執行溫室氣體查驗業務之機關(構),例如,法標國際認證股份有限公司。(本小節限於篇幅,有關 2025 年 3 月 19 日增修條文部分將另文說明)

(三)「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是依據氣候法第 25 條授權制定,於 2023 年 10 月 12 日發布當日施行,該辦法係為推動自願減量機制,鼓勵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自願減量專案並且執行後,可以取得「減量額度」,供事業扣抵碳費或交易提供給有需要者進行抵換,其內容包括如何依法制訂自願減量措施、查驗方式及執行原則等。至於執行原則為「三加五原則」,三原則係指可量測(即碳排放減排行為可以經由盤查並量化)、可報告(即碳資訊可以被公開透明地揭露)及可查驗(即不只單方可以量化,第三方也可以來檢驗、重現這些資訊,以保準確與穩定);至於五大原則,包含碳權的外加性,保守性(以防止高估),永久性,且應避免發生環境危害及重複計算情形。

(四)「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是依據氣候法第 24 條授權制定,於 2023 年 10 月 12 日發布並自發布當日施行,該辦法係為處理新開發案溫室氣體排放增量對氣候變遷造成之衝擊,並使全國有一致性作法。對於應實施增量抵換的對象,包括工廠設立且其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園區興建或擴建、火力發電廠、汽電共生廠興建或添加機組工程(但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新設每部機組 2.5 萬瓩以下者,不在此限)及高樓建築之開發等,其增量抵換比率每年 10 %,連續執行 10 年;抵換比率超過 10 % 者,其執行期程得少於 10 年,至應抵換總量全數抵換完成。

(五)「碳費收費辦法」、「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等 3 項配套子法(即坊間稱碳費 3 法),分別是依據氣候法第 27 條、第 28 條、第 29 條及第 30 條授權制定,均已於 2024 年 8 月 29 日發布當日施行,這些子法除了規範國家減量目標、碳定價機制(如碳費收費)、企業減量行動(如自主減量計畫和增量抵換)外,更在透過碳定價與市場機制的推動,鼓勵企業進行低碳轉型,由於碳費制度上路,我國已正式邁入排碳有價時代,未來政府也將結合公私部門資金,使碳費制度成為臺灣綠色成長的新動能,以逐步落實國家淨零排放目標。

(六) 「氣候變遷風險評估作業準則」是依據氣候法第 18 條授權制定,於 2025 年 7 月 16 日發布當日施行,該準則係在建立一致性的操作程序與作業準則,以便政府部門進行氣候變遷風險評估及調適方案推動,又各級政府在研擬、推動氣候變遷調適方案及策略時,應依該準則規定,並據以擬定各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調適行動方案,以降低氣候衝擊。

至其重點不外乎在 1. 明訂評估須涵蓋範疇界定、現況與未來風險分析。2. 各級政府應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調適選項及可行性。3. 鼓勵公私部門與民間共同參與風險評估與調適決策。4. 建立滾動式檢討與修正制度,以全面提升整體調適規劃與執行能力。

為因應極端氣候及決心於 2050 年達到淨零碳排目標,政府在氣候法下足了功夫,然而其畢竟屬於母法原則性之規定,必須仰賴各授權子法具體或補充性的規定,方能執行與落實,而本文所介紹的「氣候法施行細則」及其他已頒布之部分重要子法,正讓各事業單位有可資遵循之方向,囿於篇幅,未能詳述,期待下一期月刊再作進一步說明。

謹藉本文再次提醒,以上所介紹的內容細節,各事業單位未必皆熟知相關作法,如有業務需求,為省去自行探索、查詢的時間,建議均可透過政府核可的專業查驗機構或顧問公司(例如貝爾國際驗證、法標國際認證股份有限公司)協助事業快速完成各驗證專案的規劃與執行,以花最小的費用完成最大的效益。


參考資料

一、 全國法規資料庫

二、 環境部新聞專區發布訊息及文章

三、 ESG 遠見、天下雜誌刊載有關文章

四、 環境部氣候變遷署事業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及相關網站資訊

資料來源:貝爾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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