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軌歐盟 Omnibus 簡化潮,盤查規範三係數優先上路(華宇企管)

環境部新近發佈消息通知:盤查規範三係數優先上路

減輕企業負擔!接軌歐盟 Omnibus 簡化潮,盤查規範三係數優先上路

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並順應歐盟永續綜合套案(EU Omnibus I)放緩與簡化趨勢,環境部金管會展開跨部會協商,將調和盤查規範、合作建置範疇三碳排放係數,以避免企業重工並降低成本。此外,環境部預計於 2026 年底前訂定反漂綠指引,建構透明且具公信力的綠色生態系,引導企業落實真實減碳

金管會於 2025 年底已公布上市櫃公司分三階段接軌 IFRS 永續揭露準則。針對第三階段(實收資本額未達 50 億元)之企業,自 2028 年起適用該準則編製永續財務資訊,並於 2029 年起申報。

為給予充分彈性,上市櫃公司範疇三揭露延至適用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第三階段企業可於 2032 年揭露 2031年範疇三盤查數據);目前 IFRS 準則及金管會、環境部均未要求範疇三數據必須取得第三方確信,此舉將大幅降低企業初期的遵循成本。

為解決兩部會盤查規定不一所導致的重工問題,金管會除允許直接引用環境部列管事業之範疇一、二查驗結果外,金管會亦將範疇一、二的確信申報期限放寬最遲至每年 10 月底,藉由申報期程的一致化,免除重複查驗之成本負擔。針對企業反映範疇三資料蒐集困難、供應鏈係數不足等困境,環境部將與經濟部、金管會等部會共同合作,逐步建立範疇三本土碳排放係數。

有鑑於部分事業不當引用永續獎項、誇大局部績效而引發漂綠疑慮,環境部將參考歐美最新趨勢,訂定「企業使用永續獎項與永續標章之反漂綠指引」,引導臺灣由「鼓勵揭露」轉向「管制宣稱」,防範誤導消費者與投資人。環境部強調,該指引核心在於規範事業於廣告、報告書或商品銷售中的「使用行為」,必須符合:真實有效、範圍相稱、禁止模糊三大原則。

環境部表示,2050 淨零排放需務實推進。政府將持續完善碳盤查基礎建設,陪伴企業穩步前行,共同打造具備國際競爭力的永續臺灣。

新聞來源:環境部新聞專區

資料來源:貝爾驗證


Q1:企業的溫室氣體「範疇三」數據是否需要強制取得第三方確信?

A1:目前 IFRS 準則以及金管會、環境部均未要求範疇三數據必須強制取得第三方確信,此舉旨在大幅降低企業初期的遵循成本與負擔。

Q2:上市櫃公司的範疇三揭露時程有提供哪些緩衝與彈性?

A2:上市櫃公司的範疇三揭露已延至適用準則後第四個會計年度起適用。例如第三階段企業可於 2032 年才揭露 2031 年的範疇三盤查數據。

Q3:為了解決兩部會盤查規定不一的重工問題,政府採取了哪些調和措施?

A3:金管會除允許企業直接引用環境部列管事業的範疇一、二查驗結果外,也將範疇一、二的確信申報期限統一放寬至每年 10 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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