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設定目標時,可以先使用水平和界限來進行設定。只要開始推行計畫,設定好自己的界限,並用科學的方法來確定界限。不論組織企業的計畫是否超出、未達,或符合目標,都需要制定短期、中期和長期的緩解計劃。甚至包括感測器、監控數據以及比較頻率,最終如何通過第三方認證或報告,來佐證整個流程符合國際要求和準則。
因此,我們期待依據 ISO IWA 42 指南展開行動計畫的同時,除了考慮溫室氣體排放以外,還要考慮包容性、公平的分配,以及向全球淨零排放為目標經過 2030 年、2040 年到 2050 年的公正過渡需求,持續改善碳排放的抵減。
組織應設定與在 2030 年全球溫室氣體減排 50%(基於 2018 年全球基線)一致的目標,最遲到 2050 年實現淨零排放,並支持全球努力將全球變暖的升溫幅度限制在比工業化前高 1.5 度以內。前述總則只是一個基準,它可能不再僅僅是限制溫度升幅,還包括減少能源和工業過程碳排放,以及降低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的使用比例,碳排減量與國際公認的淨零排放情景一致。
ISO IWA 42 與企業既有申請的 SBTi 之間存在著一些差異。雖然它們都設定在升溫限制 1.5 度的目標下,但是其重點不同。ISO IWA 42 更偏向致力於百分之百的再生能源使用。
此外,在監控或測量方面,ISO IWA 42 提出的要求與 SBTi 相似。因此,如果組織已經申請了 SBTi 或 RE 100,那麼繼續朝著這個目標邁進是相當合適的,因為 ISO IWA 42 標準是在 2022 年 12 月公布,實行至今約一年半。ISO IWA 42 要求 2030 年的中期目標至少要將 2018 年作為基準年的排放量減少一半。對於這個減半目標,應該根據各行業的特點來制定。如果企業已經做好準備,並且能夠將這些里程碑與時間的界定,轉化為每兩年至五年設定一次目標,並在中期設定每十年,那將會相對完美。
然而,面對如何應對補助或計畫等問題,對於淨零碳排放目標的實現承諾將是一個挑戰,因為這涉及利害關係人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因此,建議組織每兩至五年制定一次中期目標。這些目標的設定,旨在逐步將碳排放量減少至最低。雖然這有點偏理想主義,畢竟,現實情況往往相對嚴峻一些。
然而,就實際情況而言,百事公司在減排方面的目標相當切實。他們已將 2040 年為淨零目標年,由於 90 % 以上的排放量歸因於範疇三(間接價值鏈),因此他們努力與供應商合作(目前有超過 200 家參與),以減少其自身運營中的排放量。此外,到 2030 年,該公司旗下的所有業務,或者可控範圍內的業務,都將採用再生能源。因此,這些目標的確定性非常高。
值得一提的是,該公司已於 2020 年通過 SBTi 的要求認證。然而,實現這些目標需要循序漸進。如果目標是可驗證的、公開透明的,並且公司的最高主管也對此目標有所追求,那麼強烈鼓勵企業先申請 SBTi。接下來,可以將 ESG 和 SDG 納入並與 ISO IWA 42 內容相融合。
在 ISO IWA 42 總則裡,如果組織邁向淨零的過渡期間要制定緩解計畫,可以用國際比較常稱的「IR 框架國際會計準則」進行評估,評估完之後有可信的「基線圖」,又被稱做「K 線圖」的報表數據。抓出可以讓監控跟報告取得平衡的數據,然後由第三方來認證數據的完整性,以及所有的指標是符合國際法規法令跟標準。另外還需考量如果超出其邊界排放量所增加的潛在風險、負面影響、正面價值、機會等,這些都可以寫在計畫裡面。計畫主軸是當企業沒有辦法實現淨零的時候,緩解計畫會是什麼內容;而關於薪酬委員會也就是高階主管類項的緩解措施,需確認在薪酬與實現短中長期目標的計畫是否跟著保持一致性。以上幾點都很類似在準備 GRI 報告書時,相應訂定的策略計畫跟方向。所以,其實很多要點都跟我們正在做的事情方向一致。
另外,我們發現愈來愈多企業已經開始實施內部的碳定價,這點跟碳議題皆屬重要的成本關係,也會影響一家公司的成敗。所以先設定好自己內部的碳定價,之後無論是面對節能減碳或設備汰換政策或者是對外採購等相關的議題時,才不會出現窘境。
在緩解計畫中,勢必得先規劃出該預備增加的人力、財力、物力、技術,以及其他的資源來實現淨零碳排行動。其中,務必要加上生物多樣性,因為在未來即將在這部分展現出減碳成效,只是目前尚未擁有明確可量化數據,但國外很多實際案例都已經透過學術研究小組的實證完成了確認。未來我們可以提供員工受訓以獲得較高技能去緩解這些淨零碳排,或者是新聘用具備相關技能的員工,讓我們的供應鏈能夠在組織上實現淨零碳排。
近年來,諸如蘋果、Facebook 和 Google 等大型企業都已經制定了淨零碳排放的目標,大部分計劃在 2030 年或 2040 年實現。因此,我們所進行的稽核工作與這些利害關係人息息相關,相應的壓力也非常巨大。在碳排放淨零目標和碳關稅之間,有時候我們會發現減少碳排放未必能夠降低關稅負擔,這是兩個獨立但相關的問題。
同時,我們必須在考慮自身成本的基礎上取得平衡。在這個平衡中,我們以攝氏 1.5 度作為目標。這需要由有能力的第三方監控機構進行驗證,例如法國標準協會(Afnor)以及相關的報告。必須注意的是,有些排放不應被重複計算,而有些則可能存在碳洩漏的問題。因此,在這方面驗證必須更加嚴謹,因為這將影響到企業成本增加或減少以及稅賦。在達到環境組織所允許的情況下,我們應該盡可能超越淨零目標,並通過更公平的方式來減少不必要的碳排放,同時實現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方案。
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已通過實現包容性治理的措施,尤其針對弱勢群體,包括老年和殘疾者。他們在 Facebook 上開放了留言功能,以收集人們對聘用弱勢人士的想法。這些做法已經公開在 GRI 的官網上,歡迎大家查看。
當企業接近淨零目標時,公司應增加高質量的自願性碳排放抵消措施。碳信用是一種可用於抵消排放的額外自願行動,因此必須確保使用這些信用額度進行抵消的排放量。當進行碳信用的投資時,這些投資目標是在完全中和的範疇排放後仍然存在的「剩餘排放」。因此,這些排放在碳排放係數中必須再次計入。總之,清楚確定信用額度的使用範圍,並在淨零目標中使用這些額度時,必須詳細說明組織的註冊地和類型。這就像我們在海外進行碳交易時一樣,必須清楚說明所有流程。
在這方面,組織不應因數據不完整而拖延行動。因為愈晚採取行動,成本就會愈高。現在碳議題包含眾多標準容易令企業組織感到混亂,這就是 ISO IWA 42 存在的必要,它旨在確保各種方法、測量工具、標準、數據和可能性之間的一致。
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身為中小企業的組織,在審視這份直到 2050 年的執行指南,大概有十項原則需要遵循,尤其是對弱勢族群或生物多樣性等議題的公平分配和影響的重視。
在溝通方面,組織應該了解無論是使用 ERP 或感測器,或是 SASB 平台,甚至是任何數據庫或大數據分析出的結果,都需符合報告要求並充分揭露。這些報告是否與利益相關者進行了溝通和協商、是否經過驗證,以及是否存在爭議,都是稽核時必須考慮的因素。這些溝通要求在 ISO IWA 42 的第 13 條中有明確規定並具有可信度,可進行雙重確認以確保與 GRI 報告一致。
因此,當企業撰寫的報告取得了補助、獲得了利益,但若這些名聲利益能夠延續到企業 ESG 報告書,那麼這份報告不僅為社會做出了貢獻,也為企業帶來了持續的利益。也對整體創新就業或生物多樣性、碳盤查、公司治理等方面提供了良好的實證案例。
在範疇三,由於涉及不同溫室氣體來源的碳排放,需要特別逐項列出以報告個別溫室氣體的碳排放數據。建議在依據ISO IWA 42 標準進行計畫時,大型企業或國際集團應採用資料庫或數據庫來系統化呈現這些單獨的數據,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分析。
ISO IWA 42 內容廣泛地涵蓋了 SDG 1 至 17。包括關於健康和福祉的目標 3、關於淨水和衛生設施的目標 6、目標 7 關於可負擔的永續能源、關於永續工業和基礎建設的目標 9、關於消弭不平等的目標 10、目標 11 是永續城鄉、關於氣候行動的目標 13、關於保育陸域生態系的目標 15、關於促進制度的正義與和平的目標 16 、建立永續發展夥伴關係的目標 17,都必須共同攜手目標 4「優質教育」,以協力促進永續願景。
ISO WA 42 其實和 ISO 14064-1、14064-2、14064-3有相呼應之處。目前我們大部分僅達到 ISO 14064-1 的要求。除此之外,ISO 14065、ISO 14067、ISO 14069,甚至是 ISO 14050 和 ISO 27001,以及 ISO 14091 的氣候變遷調適,實際上都與這份 ISO IWA 42 淨零指南密切相關。
目前對大眾來說比較陌生的可能是 ISO 14091 或者是 ISO 14069 的內容,但未來會有更多系列課程來引導企業組織如何依循 ISO IWA 42 在評鑑上、在不同的資本市場上,不同的利害關係人觀點上,在跟政府的要求或補助上,都能夠獲得更多的資源或是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