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 28 條「中央主管機關為達成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及各期階段管制目標,得以分階段徵收碳費」為我國碳費徵收主要法源依據。今(2024)年 8 月 29 日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及「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三子法,詳細條文及簡報如參考資料連結網址。以下摘錄重點說明:
重點快速看
「碳費收費辦法」:
● 收費對象: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 CO2e 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 依據「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之 111 年盤查結果,推估收費對象約 500 廠(281 家公司,其中有 141 家上市櫃公司)。
●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 5 月底前依前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 資料來源:環境部碳費專區-核心業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全球資訊網。
● 碳費計算: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 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參考國際評估方法,考量貿易密集度及排放密集度,且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經審查核定,初期排放量調整係數為 0.2;未來第二期及第三期分別為 0.4 及 0.6。
▶ 非屬高碳洩漏風險行業,年排放量扣除碳費起徵門檻 K 值(2.5 萬公噸,未來分階段調整)。
▶ 使用減量額度:國內減量額度可扣減收費排放量上限 10 %;國外減量額度應經環境部認可,且非高碳洩漏行業才可使用,上限 5 %。
● 繳費時程:自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於每年 5 月底前,將前一年度全年排放量,依公告費率繳費。(費率 114 年 1 月 1 日公告生效,115 年 5 月要繳交 114 年全年排放量之碳費)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及「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依據氣候法第 29 條規定,碳費收費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可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減量指定目標: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在「收費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 行業別指定削減率:以 110 年為基準年,此目標參酌國際間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訂定,適用優惠費率 A。
▶ 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以 107~111 年為基準年,考量各排放源排放型式,包括燃料種類、製程、電力使用等訂定減量目標,適用優惠費率 B。
▲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 030 卷第 196 期 20241021 農業環保/中華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環部氣字第 1139111514 號。
● 自主減量計畫:
▶ 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 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前一年度執行進度報告送環境部審核,並規定限期改善,廢止之情形。經查核且未達指定目標之年度改為一般費率。
相關法規內容摘要:
碳費收費辦法:
● 收費對象: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公告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且其全廠(場)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其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達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之電力、燃氣供應業及製造業。
● 收費時間:收費對象應於碳費徵收費率公告生效次年起,每年 5 月底前依前一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之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繳費。
● 碳費計算:
▶ 碳費之計算為收費排放量乘以徵收費率。
▶ 前項收費排放量=(年排放量-K 值)x排放量調整係數值。
▶ 前項 K 值為二萬五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其屬高碳洩漏風險之事業,K 值為零。
▶ 收費排放量之計算以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碳費應繳納費額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 購買國內碳權最多扣減排放量收費 10 %、買國外碳權最多扣除 5 %。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內容:
▶ 減碳量達中央目標者,可提自主減量計畫申請碳費優惠費率。
▶ 2025 年 6 月 30 日前申請計畫,翌年才能以優惠費率繳費。
● 自主減量計畫書,其重要內容如下:
▶ 自主減量計畫執行期間,應自申請日起至目標年止。但減量措施認定期間,得自基準年起至目標年止。
▶ 計畫邊界設定及說明。
▶ 廠區配置圖、生產製程流程圖說、主要產品產量及產製期程。
▶ 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熱值及用量及外購電力量。
▶ 預估至目標年全廠各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指定目標之評估說明。
▶ 採行減量措施之方式、執行規劃及減量成效計算說明。
▶ 預計採行各項減量措施之逐年進度、相關預算經費及查核點。
● 減量措施:
▶ 轉換低碳燃料:將固定燃燒排放源使用之煤或油等高碳排放燃料轉換為天然氣、生質能、氨氣、氫能或其他低碳燃料。
▶ 提升能源效率:鍋爐、製程動力系統、空調、空壓、泵浦、冷凍冷藏、照明等能源使用設備之改善或採行離峰儲冰、裝設能源管理資訊系統等其他節約能源措施。
▶ 使用再生能源:採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再生能源,且有實質溫室氣體減量成效或使用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 製程改善:採行原物料替代、設備汰舊換新或拆除、回收或減少蒸汽使用、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CCS)、二氧化碳捕捉與再利用(Carbon Capture and Utilization, CCU)、含氟氣體、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之去除或其他可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措施。
▶ 負排放技術:採行直接將大氣中二氧化碳捕捉與封存(Direct Air Capture with Carbon Storage, DACCS)、生質能與碳捕捉及封存(Bioenergy with 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 BECCS)或其他可自大氣中移除溫室氣體之技術。
● 執行進度報告
▶ 事業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交前一年度之自主減量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執行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 事業基本資料。
◆ 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量。
◆ 當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與達成年度指定目標之進度說明及證明文件。
◆ 各項減量措施之執行進度及證明文件。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本篇文章內容參考資料截至 2024/10/22 止】
參考來源:
● 環境部碳費專區-核心業務/環境部氣候變遷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cca.gov.tw/affairs/carbon-fee-fund/2301.html
● 碳費收費辦法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914
● 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 https://oaout.moenv.gov.tw/Law/LawContent.aspx?id=GL007915
● 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草案總說明 https://enews.moenv.gov.tw/DisplayFile.aspx?FileID=E9892E075A374C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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