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新版溫室氣體盤查規範解析(上)

環境部新版溫室氣體盤查規範解析(上)

鑒於淨零排放已是國際間許多國家或企業推動減碳的共同目標,為能接軌於國際,中央主管機關於今(2024)年陸續修訂與公告相關法規,以協助事業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

我國於 2015 年公告施行「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是國際少數將國家長期減量目標入法的國家。為加速我國減碳作為並強化氣候變遷調適,於 2023 年 1 月 10 日修訂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總數 28 項、關鍵子法 12 項),並自 2023 年 2 月開始施行,此法為我國氣候風險治理的重要母法,本文針對「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有關重要事項摘要說明:

◆ 第 21 條:

1.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2. 前項之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與期限、查驗方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因應母法頒訂,亦同步修訂下列法規:

▶ 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2024/2/22 修正公告)

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2023/9/14 修正公告)

▶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2023/10/5 修正發布)

※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管排放源: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列管排放源

p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 適用對象:

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

▲ 資料來源:國家環境研究院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查驗人員訓練班課程資料,作者整理繪製。

※ 附註注意事項:

一、事業進行全廠(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應以管制編號為單位。

二、事業應依下列計算方式,判定全廠(場)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一)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1. 公式:直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燃料使用量 ×[二氧化碳排放係數 × 二氧化碳溫暖化潛勢+甲烷排放係數 × 甲烷溫暖化潛勢+氧化亞氮排放係數 × 氧化亞氮溫暖化潛勢]×4.1868×10-9 × 低位熱值。

4.1868 × 10-9 為單位轉換因子,單位為兆焦耳/千卡。

2. 燃料使用量之單位為公噸/年、公秉/年或千立方公尺/年。

3. 排放係數係指燃料燃燒後,每單位熱值所產生之溫室氣體排放量。單位為公斤二氧化碳/兆焦耳、公斤甲烷/兆焦耳或公斤氧化亞氮/兆焦耳。

4. 低位熱值係指一單位燃料完全燃燒時,其燃燒產物中之水蒸氣以氣態存在時之發熱量。單位為千卡/公斤、千卡/公升或千卡/立方公尺。

(二)全廠(場)使用電力之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

公式:間接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年)=電力使用量(千度/年)× 電力排碳係數(公噸二氧化碳當量/千度)

三、事業同屬公告事項一各批次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者,依首次納入公告批次之應執行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期限辦理。

四、事業為第一批各行業各製程排放源或第二批製造業各製程排放源,其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合計值連續三年度小於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得停止辦理盤。

「氣候變遷因應法」為我國氣候風險治理的重要母法,修訂後具有下列特性:

● 增修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

明定部會權責分工,中央主管機關權責事項由 13 項增為 22 項,並強化地方政府的角色,將地方主管機關權責事項從 3 項擴增到 14 項。

中央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整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執行相關政策推動與管考。

● 明確公告適用環境部列管查驗對象:

第一批列管對象以「主要耗能產業,包含: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業等」及「各行業化石燃料燃燒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 CO2e 以上者」。

第二批列管對象以「製造業化石燃料燃燒及使用電力之間接排放年排放量達 2.5 萬公噸 CO2e 以上者」。

● 強化管考與檢討: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發布時間,從每年 12 月 31 日提前至 6 月 30 日。各事業(企業)組織於 4 月 30 日前完成盤查作業,並依規定格式,以網路傳輸方法將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

另於 10 月 31 日前上傳查驗總結報告及查驗聲明書之查驗結果,事業(企業)組織原登錄之排放量盤查資料與查驗機構查驗結果不一致時,應於上傳查驗結果時併同上傳修正後之排放量清冊及盤查報告書。

● 訂定罰則規範:

第 49 條第 1、2 款明確規範事業違反有關排放量盤查、登錄之頻率、紀錄、應登錄事項、期限或管理之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及查驗機構違反相關規範者,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參考來源:

一、環境部國家環境研究院 2024 年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人員訓練教材

二、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20103

三、環境部新聞專區 https://enews.moenv.gov.tw/page/3b3c62c78849f32f/de5ace9a-814a-47cb-8273-342ec0664511

四、台大風險中心/《氣候變遷因應法》子法頒布追蹤盤點 https://rsprc.ntu.edu.tw/zh-tw/m01-3/climate-change/1851-0217-climate-change-response-ac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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